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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婚内赠与因条件存疑、涉案外人权益,离婚后财产分割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为再婚,婚后初期签订律师见证附条件赠与协议,约定若被告单方提出离婚,案涉宅院及房屋全部赠与原告,反之协议失效。双方婚后多次离婚、复婚,最终经法院调解离婚,仅分割了部分婚内财产,未处理涉案宅院房屋及存款。离婚后原告另行起诉,主张依据赠与协议取得全部涉案房屋所有权,并要求分割被告名下5万元存款。经查,涉案房屋系被告婚前与他人合建,存在案外人权益争议,且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存款真实存在,法院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离婚后财产分割需以财产权属清晰、无案外人争议、权利人举证充分为前提;附条件婚内赠与的适用,需严格匹配协议约定的触发条件。首先,当事人主张分割夫妻财产,应当提交财产存在、权属清晰的证据,无证据佐证的财产分割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涉案房屋存在案外人出资、共有权益,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属于不宜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直接分割的情形,当事人需先行解决案外人权属争议,再另行主张分割。最后,婚内附条件赠与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范畴,双方对离婚发起主体、协议失效条件存在重大争议,原告依据单方理解主张全部房屋权益,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