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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集体成员间农村房屋买卖合法有效,法院确认权属使用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卖方夫妻二人系某村村民,享有案涉宅基地合法使用权,早年拆除原有旧房翻建北房四间,房屋产权清晰无争议。其后,卖方与同村农业户籍的买方自愿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4万元价格将案涉四间北房转让给买方。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交易全程自愿无胁迫、无欺诈。双方履约后,为明确合同效力及房屋使用权益,买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确认案涉房屋归其使用,卖方全程认可原告诉请、无任何异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同村村民间自愿、合规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合法使用权,禁止向村外人员、城镇居民流转。本案买卖双方均为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主体适格。

案涉交易不存在恶意串通、违法违规情形,未损害集体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法院据此确认合同有效、支持买方房屋使用权益,明确了农村房屋内部流转的司法裁判标准,有效维护了农村不动产交易秩序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