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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妨害需以实质影响为前提,宅基地界权不属民事受案范围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农村宅基地相邻住户。被告翻建房屋后,在两院交界处修建两道卡子墙,并在原告宅院墙体上安装支架、线缆、电表箱等设施。原告主张被告墙体侵占自家宅基地、妨害使用,诉请拆除涉案卡子墙、允许己方垒建界墙、移除墙体附属设施。被告同意移除挂载设施,但主张卡子墙属自有宅基地范围,用于院落封闭防盗,未对原告造成妨害。法院现场勘验后认定,涉案卡子墙未对原告房屋使用构成实质妨害,宅基地权属边界争议不属于民事审理范畴,仅支持原告移除附属设施的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相邻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须以存在实质性妨害、影响不动产正常使用为前提;仅存在边界争议、无实际妨害后果的,法院不予支持拆除诉求。涉案卡子墙用于被告院落安全封闭,符合农村居住习惯,未侵害原告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不构成相邻妨害。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边界界定属于行政机关专属职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民事审判仅处理相邻侵权纠纷,不作出土地权属认定,民事判决亦不影响行政机关后续查处违建、界定地界的行政行为,清晰划分了民事司法与行政职权的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无实质妨害的不成立排除妨害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民事审判管辖范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乡村违建、超占土地的认定与处置,由乡镇行政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