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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主体认定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院落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归多名原告祖辈按份共有,祖辈去世后,原告依法继承对应房屋权属。村内启动宅基地腾退项目,村委经民主评议、确权流程,认定案外自然人为本村宅基地合法被腾退人,授权涉案公司与其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并发放全部补偿款项。原告主张自身为合法权利人,涉案签约行为侵害其继承权益,诉请确认补偿协议无效、分割对应拆迁补偿款项。同时,涉案村委已被撤销建制,无明确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法院认定本案纠纷属于村民自治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被腾退主体资格的评议、确权认定,属于法定村民自治事项,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村委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确权流程,是村集体管理集体土地财产的自治行为,司法无权直接干预、审查和否定自治结果。

同时,已撤销建制的村委主体资格灭失,无法作为适格被告参与诉讼。权利人若认为村集体自治决议、确权结果侵害自身合法财产权益,不得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应向属地乡镇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监督、纠正,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本案清晰界定了村民自治与司法管辖的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处置村内腾退、补偿分配相关事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集体财产处置等涉村民重大利益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可办理,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自治决定侵害村民权益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不属于民事诉讼救济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事诉讼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村民自治争议不符合民事起诉法定条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