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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房屋租金据实分配,共有人需按份额分摊修缮成本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家庭按份共有权属,当事人离婚后,依法分得涉案房屋对应按份份额,成为合法共有权人。涉案房屋由其他共有人统一对外出租,不同时段租金标准不一,且受疫情影响存在长期空置期。原告主张分割多年房屋租金收益及逾期利息,被告抗辩原告主张租金标准不实,且房屋租赁期间产生修缮费用,要求原告按份额分摊成本。法院核查真实租金流水、空置事实及合理维修支出,依法核算原告应得租金收益,抵扣对应份额修缮费用后作出判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按份共有不动产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法定孳息,各共有人应按权属份额享有;共有房屋合理修缮、运维成本,无特殊约定的,由全体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分摊,可与应付租金收益相互抵扣。租金核算需以实际出租收入、空置事实为依据,不支持单方预估标准。

对于超出原告诉请收益期间的维修费用,法院不予处理,留待双方另行协商。同时,因双方未约定租金结算周期、原告未主动主张分红,且管理人付出劳务成本,原告诉请租金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明确共有房产“收益共享、成本共担”原则,精准平衡全体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有权按份额分得房屋租金孳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的收益分配,无约定的,按照各自份额比例享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不动产孳息收益分配,应当以实际取得收益及合理支出为核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