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签订拆迁协议有效,实际权利人可另行主张全部拆迁利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院落房屋原为原告父母合法财产,原告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依法取得该院落及房屋完整权属,系院落实际权利人。被告亲属手持老旧建房审批手续,被拆迁公司认定为合法被腾退人,擅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领取大额补偿款并占有两套安置房屋。原告此前起诉确认协议无效,二审法院认定拆迁公司善意无串通行为、协议合法有效,但明确被告签约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张全部拆迁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次财产损害赔偿诉讼。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安置协议不因签约人无权处分而直接无效,征收主体善意依规签约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协议有效不代表无权处分人享有拆迁权益,实际物权权利人仍可依法追回全部拆迁安置利益。生效裁判已确认原告系案涉院落唯一实际权利人,二被告无任何合法权属依据,占有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构成不当得利与物权侵权。
法院秉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兼顾双方过错与实际支出,对被告合法装修残值予以酌情抵扣,同时判令被告返还房屋、补偿款,支付资金利息与房屋占有使用费,拆迁公司需配合完成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本案明确了拆迁领域无权处分的维权路径,有效保护继承人合法物权,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权利人可主张占有使用费、资金利息等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