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履行遗赠扶养义务优先获偿,亲属无权否定合法遗赠权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独居老人无亲生子女,父母、配偶均已离世,名下拥有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涉案院落经合法拆迁,置换取得两套回迁安置房及对应拆迁权益,拆迁安置指标专属老人个人所有。老人与侄辈亲属在见证人见证下,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该亲属承担其生养死葬全部义务,老人身故后全部房产权益归其所有。协议签订后,扶养人全程照料老人生活、承担医疗、丧葬全部费用,完全履行约定义务。老人去世后,其余亲属以协议存在胁迫、扶养人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抗辩,拒绝配合房屋过户,双方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扶养人完全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依法享有全部遗赠财产权益。被告方主张协议存在胁迫、扶养人未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早年未签字的分家单无完整佐证,无法推翻老人后续合法取得的房屋及拆迁安置权益,不能作为亲属分割房产的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是具有双务有偿性质的有效民事合同,在扶养义务全面履行完毕后,全体法定继承人负有配合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附随义务,不得无故阻挠、否定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高继承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生效后相关利害关系人应配合履行附随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