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多重流转不构成一房二卖,生效裁判事实优先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早年与被告签订农村宅院买卖草契、缴纳契税并取得契证,主张合法购得案涉宅院。后原告以被告另行与他人签约、存在一房二卖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经查,案涉宅院存在多次流转事实,原告早年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将案涉宅院以抵债方式交付他人实际管控,后由他人借亲属名义补办买卖手续、翻建房屋并长期占有使用,最终合法流转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关联生效判决已认定案涉宅院实际权利人,不存在被告一房二卖的客观事实,原告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房屋多重流转案件中,需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占有使用状态、交易背景综合认定交易事实,不能仅凭书面合同简单认定一房二卖;生效裁判确认的既定事实具有既判力,可直接作为后续诉讼裁判依据。原告虽持有早期买卖手续,但并未实际保有房屋权益,案涉宅院因抵债发生真实权属流转,后续补办手续、翻建使用、再次转让均是真实交易延续,并非被告恶意二次售卖。
同时,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以最终合法归属、交易稳定性为重要裁判原则,案涉房屋最终流转至本村集体成员,流转结果合法有效。原告无视房屋长期由他人管控、自身早已退出权益的事实,主张一房二卖追责,与查明事实及生活常理相悖。本案明确了农村房屋多重交易的事实认定标准,区分形式合同与实质交易,维护了农村不动产交易秩序与既定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以真实意思表示为生效基础,本案后续交易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一房二卖的虚假交易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成立时生效,物权归属以实际履行、合法流转结果为准,兼顾交易稳定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裁判,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当事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予采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未能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侵权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