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打印遗嘱形式瑕疵不发生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父母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原告为长子、被告为次子。2016年,父母与原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原告承担二老生养死葬义务,父母百年后将名下宅院房屋全部遗赠给原告。母亲后续离世,原、被告因房屋权属产生纠纷。次子主张母亲存在认知缺陷、原告未尽完整赡养义务,且协议签订其不知情。经查,原告属于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不具备遗赠扶养协议主体资格;案涉协议为原告打印制作,缺少法定见证人、未逐页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生效要件,且涉案房屋此前已通过分家、调解予以处置,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遗赠扶养协议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人以外主体,近亲属法定继承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依法不具备对应法律效力;以打印文本呈现的附义务财产处分文书,需严格符合打印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形式瑕疵直接导致遗嘱无效。本案协议本质属于附赡养义务的遗嘱处分,而非遗赠扶养协议。文书仅末页签字、无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见证、未逐页签章注日期,形式要件严重缺失。
同时,案涉房产早已通过分家协议、法院民事调解完成权属处置,当事人权利义务已固定,后续单方订立的文书无法推翻在先合法处分行为。此外,赡养义务履行存在争议、协议内容空白不完善,进一步佐证文书不具备合法有效要件。本案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主体边界与打印遗嘱的严格形式要求,厘清了家事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据此,法定继承人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适格主体,涉案协议不成立遗赠扶养法律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文书不满足该法定形式要件,依法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无适格见证人,遗嘱不具备生效基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遗产未处理完毕的,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形式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证据不足以佐证效力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