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滴水无确权登记不属法定权属范围,相邻妨害诉求不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南北相邻农村宅院住户,原告居于南侧宅院。原告院内新建二层楼房,北侧保留改造后的老旧院墙并自行铺设水泥散水,主张院墙外侧存在七十公分法定滴水宅基地范围,认为被告修建的院墙侵占该滴水区域,诉请判令被告拆除侵权墙体。被告辩称自身院墙建设合规,处于宅基地确权范围内,原告主张的滴水范围仅为民间习俗,无权属登记依据,且墙体建成多年、预留排水结构,未对原告房屋造成实质妨害。法院核查权属材料并现场勘验,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权属范围以官方确权登记、权属证书附图记载为准,民间沿用的滴水、散水习俗,不属于法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相邻构筑物建成多年、预留排水设施且未造成实质妨害的,相邻方拆除妨害诉求不予支持。物权权属实行法定登记原则,原告主张的滴水区域未载入宅基地使用权证,无合法权属依据,其对该区域不享有专属使用权。被告院墙修建时间久远,建设合规,且院墙预留排水孔,充分兼顾相邻排水需求,未对原告房屋安全、正常居住造成实质性妨害。相邻关系纠纷需遵循团结互助、合理容忍原则,原告仅凭民间习俗主张他人构筑物侵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权属的判定标准,区分了民间习俗与法定物权效力,规范了相邻妨害纠纷的裁判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宅基地权属以登记确权范围为准,未登记的滴水区域不属合法宅基地权属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双方负有合理容忍义务,无实质妨害的,不支持拆除诉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案涉院墙预留排水结构,已尽到合理避让义务,未侵害相邻权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权属及侵权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