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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院拆迁无书面分家协议,法院按财产贡献与安置资格析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农村宅院并共同翻建房屋,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后双方协议离婚。案涉宅院后续因机场项目整体拆迁,全家四口人均为在册安置人口,为最大化拆迁利益,以三名子女及原告名义分户签约,共计取得六套定向安置房及大额拆迁补偿款。家庭成员未签订书面分家析产协议,被告方主张款项、房屋已口头分割完毕,原告不予认可,双方产生争议。原告诉请确认多套房屋归其所有、交付剩余房屋、返还拆迁款及配套车位。法院结合房屋建设贡献、宅基地资格、安置政策依法重新分割拆迁利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家庭成员间无书面分家协议,且无法举证证明已达成有效口头分割合意的,拆迁安置利益应当按照财产贡献、宅基地使用权资格、安置人口身份综合分配,而非单方主张的事实分割为准。案涉被拆迁宅院及房屋为原告与前妻婚内购置、共同翻建,地上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二人均分。宅基地区位补偿、各类拆迁奖励、补助基于在册安置人口资格取得,由全部家庭成员均等享有。

安置房指标区分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与宅基地拟制面积分别处理,有产权贡献的部分归实际权利人,政策性安置面积由全体安置人口均分。被告主张的借款抵扣、已分割完毕等事实无充分证据佐证,且部分款项属于不法给付,依法不予采信。法院既尊重夫妻财产贡献,又兼顾全体安置人员的政策权益,精准拆分各项拆迁利益属性,明确了无书面分家协议时农村拆迁利益的法定分割规则,平衡各方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建房增值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分割权利,本案地上房屋对应拆迁权益由原夫妻二人均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不动产可以由家庭成员共有,无约定份额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按照贡献大小、公平原则处理。法院据此区分房屋建设贡献与宅基地政策权益分别析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贡献比例确定;无法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政策性安置奖励、区位补偿由全体安置人口均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案拆迁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物权法、民法总则规则,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及分割规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主张财产已协议分割完毕,应当举证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被告抗辩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