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建筑未构成实质妨害,相邻方负有合理容忍义务驳回诉求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农村东西相邻宅院住户,原告居东、被告居西,两宅之间设有公共通道。原告主张被告擅自占用公共通道建房,建筑墙体超出宅基地范围,阻碍自家通行及墙体维护,诉请判令被告拆除对应范围内建筑。被告抗辩房屋建设均在自身宅基地确权范围内,并未超占。法院核查历年勘验记录,确认现场布局长期未发生变动,原告日常出行均走宅院东南门,从未从西侧通行,现有建筑未对原告房屋使用、通行、墙体管护造成实质性妨害,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成立。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相邻排除妨害纠纷的成立,需以存在实质性、超出合理限度的妨害为前提;轻微、可协调的邻里影响,不构成法定排除妨害事由,相邻权利人负有法定容忍义务。相邻关系的核心是权利适度延伸与义务合理受限,并非邻里细微影响均可主张拆除整改。本案被告建筑未阻断原告通行、未危及房屋安全、未实质影响居住权益,原告诉求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
同时民事审判仅处理相邻民事权益纠纷,无权直接审查、变更宅基地权属登记及边界认定,当事人对土地证登记瑕疵、边界争议的异议,需通过行政途径另行解决。法院兼顾邻里和谐,明确原告确有墙体维护权利,可通过友好协商、基层组织协调的方式合理行使权利,平衡了双方合法权益与邻里容忍义务,规范了相邻权维权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邻里合理范围内的使用行为负有容忍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仅对实际妨害或存在重大妨害风险的物权侵害行为,权利人方可主张排除妨害,无实质妨害的,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权属、宅基地边界争议属于行政处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畴,民事判决不直接确认宅基地权属。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