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赠与子女,无夫妻共同出资痕迹不属离婚可分割财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子女,后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原告以婚姻存续期间系统提示配偶名下存在房产为由,主张被告婚内隐瞒购置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请予以分割。经查,涉案房产系被告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全额出资购置,购房定金、转账及现金款项均由被告父母支付,后续通过赠与方式过户至被告名下。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婚内不合理支出、变相参与购房,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亦无法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房的事实,其分割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产,无证据证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无借名买房合意的,房产属于子女个人受赠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无权主张分割。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基础,是标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完整购房资金均来源于被告父母,资金流水、购房协议、收条相互印证,出资主体清晰、资金链路完整。
原告仅以系统房产提示、被告存在日常支出为由,推定被告隐匿夫妻财产购房,属于主观推测,未完成举证责任。民事诉讼遵循优势证据原则,在原告无实质证据推翻父母全款出资、赠与事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涉案房产为被告个人财产。同时,婚内日常资金支出与出资购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直接推定存在购房出资行为,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求,符合家事财产裁判规则与证据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赠与子女的房产,依法属于子女个人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资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产,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出资、隐匿财产等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裁判,无有效证据佐证的主观推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