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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附赡养义务约定且受赠人愿履约,赠与人无权撤销房屋赠与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三人系再婚夫妻,被告为第三人之女、原告继女。原、第三人将二人共有房屋无偿赠与被告,签订赠与合同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后续原告与第三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以被告终身赡养作为赠与前提,被告后续将其赶出房屋、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其无家可归、生活困难,诉请撤销赠与合同并恢复房屋权属。被告、第三人否认存在附赡养义务约定,辩称原告系自行搬离,被告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涉案赠与合法有效。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法定情形且由主张方举证证明,无书面附义务约定、无充分证据证明受赠人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赠与人无权撤销已完成过户的赠与。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一经履行、产权完成变更登记,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原告主张本案为附赡养义务的赠与,但赠与合同中无相关约定,亦无其他佐证证据。

同时,被告当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不存在拒不扶养、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的法定撤销情形。原告仅以自身在外租房、双方存在家庭矛盾为由主张撤销赠与,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裁判严格遵循赠与合同规则与民事诉讼证据原则,维护了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效力。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案涉赠与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已完成物权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撤销事由,撤销主张不成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所附义务需有明确约定或有效证据佐证,无依据的口头附义务主张,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