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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权属范围内合法散水施工受保护,未提前沟通施工损失不予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合法登记取得某村25号宅院宅基地使用权,后在宅院内新建二层楼房。原告准备在新建楼房东侧施工散水,施工范围未超出自身宅基地确权边界,且不影响东侧集体走道正常通行。二被告以涉案施工区域占用通行走道为由,多次阻挠施工,引发邻里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不得阻拦施工,并赔偿因阻挠施工产生的材料损耗、误工等经济损失。经查,原告施工范围合法合规,但施工前未与被告提前沟通告知施工尺寸,纠纷系沟通不畅引发。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确权范围内开展房屋散水等必要附属施工,属于合法行使物权,相邻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妨害;但权利人施工未提前沟通邻里、未尽合理审慎义务的,无权主张对方赔偿施工损失。散水施工属于房屋排水、防护的必要配套工程,原告施工范围经现场勘验未超出宅基地边界,也未侵占公共通行区域、未妨害被告通行权益,被告阻拦施工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相邻关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原则,权利人合法施工的同时,负有提前沟通、减少邻里矛盾的审慎义务。本案原告施工前未提前告知被告,未妥善化解潜在争议,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其主张的误工、材料损耗等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判决既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施工权益,也规范了邻里施工的合理注意义务,兼顾了物权保护与邻里和谐。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原告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合法施工,被告阻拦行为构成妨害,应予排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应当容忍对方合法、合理的必要施工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尽到合理沟通、审慎施工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裁判,当事人自身存在过错且无充分损失因果证据的,赔偿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