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另行取得宅基地村民,不得以分家协议再分割老宅宅基地权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兄弟,涉案老宅宅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被告名下,院内原有祖辈修建的旧式北房七间。原告后期自行出资在涉案宅院新建六间厢房及门道,双方在亲属见证下签订分家协议,约定老宅部分北房及对应院落、新建厢房全部归原告所有使用。后双方因宅院使用产生矛盾,被告更换院落门锁,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相应房屋及院落的使用权。经查,原告已在本村单独获批宅基地并落户居住,被告为涉案宅院唯一在册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严格适用一户一宅强制性原则,已另行取得合法宅基地的本村村民,无权通过分家协议再次取得老宅宅基地对应的使用权益,仅可主张地上建筑物相关权利或折价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一户一宅的法定属性,不能仅凭家庭成员分家协议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分家协议中关于老宅北房及院落的分割约定,因变相让已拥有宅基地的原告重复取得宅基地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在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依法不能履行。但院内新建厢房由原告全额出资建造,被告认可原告享有使用权,法院据此确认原告对自建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同时释明其可就老宅房屋应得份额另行主张折价补偿,既严守土地管理红线,又兼顾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重复取得宅基地权益的约定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分家协议中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变相分割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专属本户在册家庭成员享有,不得由外户成员重复享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本案自建房屋使用权约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