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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重亲属离世引发复杂法定继承,残疾继承人适当多分、土地承包收益专属户内成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祖孙三代多名亲属先后离世,均未订立遗嘱,引发老宅房屋、村集体股权、分红、土地承包收益、房产份额及存款的多重法定继承纠纷。涉案老宅由祖辈修建、后辈翻建,无有效遗嘱佐证权属。当事人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情形,其中一名继承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长期居住老宅、无独立生活能力。各方对遗产范围、分割比例、赡养付出、款项归属争议较大,同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析出、丧葬补助金分割等问题,诉至法院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一是无有效遗嘱时严格适用法定继承规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录音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二是继承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残疾继承人,依法予以酌情多分,同时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倾斜。三是存在子女先于父母离世、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离世情形的,依法适用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规则确定继承份额。

四是农村土地承包收益以家庭户为单位享有,农户内部分成员离世后,收益归剩余户内成员所有,不属于遗产范畴。五是遗产分割需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专属份额,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分割;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扣除实际丧葬开支后可参照遗产分配。六是老宅结合居住、户籍、翻建审批及生活依附情况,判归残疾继承人所有,兼顾遗产效用与弱势权益保障,其余继承人可另行主张折价补偿。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无有效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符合代位继承适用条件,依法确认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本案适用转继承规则分割遗产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案涉录音不符合法定要件,无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部分成员死亡的,承包收益归剩余户内成员,不发生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