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参与建房及拆迁安置,登记单方名下房屋拍卖款属夫妻共有可均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婚后落户涉案宅基地院落,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参与院内房屋建设。该院落后续遇旧村改造拆迁,以家庭整体为单位取得拆迁补偿并分配三套安置房,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单方名下。原、被告离婚诉讼中,因涉案房屋涉及相关权益未予分割。后被告因对外债务,导致涉案房屋被司法拍卖,产生拍卖价款。原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主张拍卖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享有50%份额。第三人主张房屋系被告亲属单方赠与、属被告个人财产,且原、被告存在串通逃避执行的情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夫妻婚后共同参与宅基地房屋建设、一方属于拆迁安置在册人口,拆迁安置房虽登记单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司法拍卖后,配偶有权依法分割对应拍卖价款,他人主张单方赠与、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无证据支持。案涉拆迁权益来源于家庭宅基地使用权与婚后共建房屋贡献,并非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或亲属单方赠与财产,亲属无权处分包含原告权益的共有财产。
家庭内部拆迁分房、分户登记行为,属于家庭财产合法分割,仅为对外登记公示,不改变夫妻婚内取得共有财产的实质属性。第三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事实,其抗辩不能成立。涉案房屋虽已拍卖灭失,但对应的拍卖价款系原房屋财产形态转化,不影响夫妻共有权益的延续,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对半分割拍卖款的诉求,兼顾了夫妻财产公平保护与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分割权利。本案拆迁安置权益及拍卖价款系婚内所得财产转化,属夫妻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被查封、拍卖的,共有人有权提起析产诉讼,依法确认并分割自身共有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财产形态依法转化的,原有财产权利及共有权益随之延续,房屋拍卖价款可依法对应分割。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抗辩主张负有举证义务,无有效证据佐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