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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无效,拆迁安置利益按房屋权属份额法定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村落院落房屋此前经生效判决确认,由四名当事人按份共有,明确南北房屋各自权属比例。该院落后续纳入棚改拆迁范围,产生拆迁补偿余款及回迁安置房选房指标,相关权益由逝者账户留存、子女实际掌控。部分子女提交逝者后期订立的代书遗嘱,主张全部拆迁利益归其单独继承,拒绝分割。其余共有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拆迁款项与安置指标对应的财产利益。经查涉案代书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代书遗嘱必须严格满足法定形式要件,缺失日期签署要件的遗嘱依法无效;遗嘱无效后,被继承人房屋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拆迁补偿款、安置指标等衍生利益,应依据原房屋生效确权份额统一分割。遗嘱效力审查优先遵循形式法定原则,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弥补形式瑕疵。

案涉院落拆迁的补偿款项、奖励补助、房屋周转费及回迁选房指标,均系原有房屋产权与宅基地权益的财产转化,归属依附于原房屋共有份额,与户籍、实际居住无必然关联。遗嘱无效后,逝者名下房屋份额由法定继承人均分,法院结合原有确权比例与继承规则,最终确定各方最终权益份额,公平分割全部拆迁衍生利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欠缺法定签署、日期要件的代书遗嘱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无效的,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时,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财产分割可按照各自共有份额比例处置衍生财产权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或抗辩理由,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