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形成邻里通行通道受法律保护,邻居私搭构筑物堵路应予拆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南北相邻宅院住户,原告多年来一直经由被告宅院东侧胡同向南通行,该通行路径源自数十年前的分家约定,属于长期稳定的历史通行通道。被告购置涉案宅院并翻建房屋后,因邻里纠纷,擅自在涉案通行胡同内搭建彩钢简易棚、设置大门并堆放杂物,彻底封堵原告历史通行路径,严重影响原告日常出行。双方协商及向相关部门沟通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违建构筑物、清理现场,恢复正常通行。被告抗辩涉案过道属其宅基地范围、原告另有通行路径、自身属合法使用自有土地。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相邻权优先保护历史形成的通行便利,即便通道位于被告宅基地登记范围内,长期形成的合法通行权益亦受法律保护,邻里不得因纠纷擅自封堵、侵占历史通行通道。相邻关系的核心原则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方合理、必要的通行需求负有法定容忍与配合义务。
本案中涉案通道通行历史悠久,原告已形成固定通行习惯,该通行权益合法存续多年。被告购置宅院,应当承继原有邻里通行现状,不得以宅基地权属登记为由排除、侵害相邻方合法通行权。被告因邻里矛盾刻意搭建构筑物封堵通道,违背相邻关系基本原则,构成相邻侵权。同时,原告作为宅院家庭成员,具备合法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判令被告拆除构筑物、清理现场,依法维护了邻里合法通行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无故阻碍、封堵历史形成的必要通行通道。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利,但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相邻关系法定容忍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