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籍继承人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无权实物分割农村宅基地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遗留村内宅基地宅院及地上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父母后续离世,相关旁系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继承资格,本案继承主体为配偶、一子一女。其中女儿婚后迁出户籍,不再属于本村集体农户。配偶将自身全部房屋份额及继承所得份额转让给儿子,双方交易合法有效。女儿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或确认继承份额,被告以涉案房屋不宜分割、原告非本村农户、违反一户一宅原则、超最长诉讼时效等理由抗辩,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专属身份属性,严格适用一户一宅原则,非农户籍、已分户迁出的继承人,仅可主张地上房屋折价补偿,无权要求实物分割、占有宅基地房屋。涉案房屋一半份额属于配偶个人财产,剩余遗产份额由三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配偶转让份额给本村村民儿子的行为合法有效,儿子依法取得房屋绝大部分份额。
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本村集体农户身份,不属于可单独继承的财产。原告早已迁出户籍,丧失本村宅基地使用资格,若支持其实物分割诉求,将违反一户一宅基本原则、损害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在原告拒绝折价补偿、仅主张实物分割的前提下,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既恪守宅基地管理规则,也依法保障了在户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一半为配偶个人财产,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依法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不损害遗产效用,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补偿、共有等方式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非本集体农户无权取得宅基地及对应实物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