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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共同出资购置房改房,结合出资比例与遗嘱规则分割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先后离世,留有四名子女,未对遗产提前分割。早年被继承人单位分配房改房,购房时由一名子女与被继承人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该子女长期持有房产证,被继承人亦书面确认其出资事实。被继承人晚年订立自书遗嘱,明确自有房屋份额、拆迁利益由一名子女单独继承。原告主张按出资比例确认房屋权属并法定继承剩余遗产,被告抗辩原告出资系借贷关系,应按遗嘱继承。另有一名子女自愿将自身继承份额转让给原告,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置房改房,无借贷合意及证据佐证的,应认定为共有出资;遗产分割优先遵照合法自书遗嘱,未立遗嘱部分适用法定继承,兼顾出资贡献与赡养付出合理划分份额。本案中被告主张出资款为借贷,无书面凭证及双方合意,结合出资金额、家庭经济条件、长期持证事实,可认定为房屋共同出资。

被继承人所立自书遗嘱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对自有房产份额及拆迁利益的处分有效。被继承人配偶无遗嘱,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法院结合原告出资贡献、各子女赡养情况、自愿让渡份额等事实,酌情划分权属与继承份额,既尊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又公平保护继承人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被继承人自有财产份额按遗嘱继承,配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四名子女均具备合法继承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法院据此结合赡养情况酌情分配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缺席审理程序合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无法证明借贷关系,抗辩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