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史某甲与某电力公司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201010月,史某甲与北京市延庆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某镇镇区路网改造工程占地补偿协议》,约定由该镇某村村委会为其新划宅基地一处。史某甲随后在该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及院落(即某镇某村某号院)。该院落建成后,院外毗邻处有两座高压线铁塔(35KV某线003号塔及35KV某线004号铁架),铁塔基座距史某甲院落墙体最近处分别约0.3米、0.56米,现无高压线缆。史某甲主张两座铁塔建于其宅基地范围之内,且存在年久失修、大风摇晃、雷雨天引雷等安全隐患,要求某电力公司拆除铁塔并支付占地使用费(按每月1800元标准自20114月起计算至实际拆除之日)。某电力公司辩称铁塔建于2009年,早于史某甲建房时间,且系合法建设。一审法院以史某甲未能证明铁塔对其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危险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史某甲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史某甲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铁塔位置与史某甲宅基地范围存在重合,四至界限尚不明确,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史某甲的起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因高压线铁塔毗邻宅基地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二审程序中的核心争议在于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以及宅基地权属争议的先行处理原则。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史某甲虽持有占地补偿协议,但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其宅院四至范围未由行政机关依法确权,铁塔是否建在其宅基地范围内这一前提事实尚不明确,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根本争议,应当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其次,法院在宅基地权属未经行政确权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审理排除妨害请求,否则将超越民事审判权限。再次,史某甲主张的铁塔安全隐患问题,亦需在权属明确、铁塔合法性与宅基地使用范围的交叉关系厘清后方可进一步审查。本案提示,涉及宅基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确权,待权属明确后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严格审查起诉条件,对权属不明且涉及行政确权前置的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起诉条件)、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范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驳回起诉的适用)。依据上述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史某甲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