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与赵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甲与赵某乙系东西相邻邻居,赵某甲居西(北京市海淀区某镇某村某号),赵某乙居东(北京市海淀区某镇某村某1号)。1983年8月,赵某甲取得林权证,载明其宅基地东西长19.4米。赵某乙宅院西侧有一道西院墙,作为两户分界线已存续三十余年。2023年4月,赵某乙翻建房屋时以老西院墙墙基为基准重新垒砌西院墙北段,南段因赵某甲阻止未能垒砌。赵某甲主张其林权证显示东西长度为19.4米,现自其西院墙墙边至赵某乙西院墙不足19.4米,主张赵某乙西院墙向东侵占了其约0.5米宽(约6.98㎡)的宅基地,要求拆除已垒砌的西院墙并恢复损坏的地面。赵某乙辩称西院墙系在原老墙基基础上垒砌,并未侵占。一审法院经现场勘验认定,两户以赵某乙西院墙为界的状态已持续三十余年,赵某甲院内地砖铺至赵某乙西院墙墙根,印证其对界限的认可,判决驳回赵某甲诉讼请求。赵某甲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相邻宅基地界限争议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相邻方长期使用的院墙界线是否构成对另一方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两户以赵某乙家西院墙为分界线的状态已持续三十余年,赵某甲院内地砖铺设至墙根的行为,从事实上表明其对这一界限的认可。其次,赵某甲虽持有林权证载明东西长度19.4米,但林权证未附具体测量图示,且三十余年间双方西院墙位置是否发生过移动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在缺乏确切测绘数据的情况下,仅凭赵某甲单方理解主张侵占,依据不足。再次,赵某乙系在原老墙基基础上垒砌新墙,并非重新划定界限;赵某乙房屋西墙位置亦已存在多年,赵某甲此前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现状的默认。本案提示,宅基地界限争议中,长期稳定的实际使用状态对权属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主张相邻方侵占的一方应提供精确测绘报告等充分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第二百八十八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赵某甲主张赵某乙侵占其宅基地,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占事实及具体面积,但其未能提供精确测绘数据或其他有效证据;相邻权利人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长期稳定的使用状态应予尊重。二审法院据此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