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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与郭某甲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甲与郭某甲原系夫妻,二人于19946月登记结婚,19964月生一子。20028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确认双方婚后所建东房两间中南边一间归孙某甲所有,北边一间归郭某甲所有。2019年,郭某甲与米某甲(二人于20052月再婚)在未取得孙某甲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安福街21号院内原有房屋全部拆除并翻建、扩建为二层楼房。翻建前,郭某甲之子曾告知孙某甲翻建事宜及房屋面积,孙某甲知晓但未提出异议。翻建后,孙某甲多次要求郭某甲确认一间房屋归其使用,均遭拒绝。孙某甲遂起诉,要求确认翻建后一层房屋中一间归其使用。郭某甲等辩称宅基地系父母财产,不同意给付房屋,但同意折价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甲原有房屋被添附于新建房屋中,其对翻建后一层北侧东首第一间房屋享有使用权益,酌定孙某甲向郭某甲、米某甲支付补偿款35000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离婚后原有房屋被翻建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原有物权在被添附后如何保护。首先,生效离婚判决已确认孙某甲对东房南边一间享有所有权,该物权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郭某甲翻建前虽告知孙某甲,但未取得其明确的同意或补偿方案,翻建行为构成对孙某甲物权的处分。其次,翻建、扩建后的房屋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郭某甲、米某甲不能因其出资建设行为当然取得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其翻建行为应视为对原有老房的添附。再次,孙某甲原有房屋虽已灭失,但其物权权益并未消灭,应当在翻建后的房屋中得以体现。法院综合考虑孙某甲原有房屋的面积(约13.76㎡)、翻建后一层各房间面积(约21㎡至22㎡不等)及房屋现状,确认孙某甲对一层北侧东首第一间享有使用权益,并判令其支付相应补偿款,兼顾了历史权益与现实状况,处理合理。本案提示,离婚后原房屋被另一方翻建的,原权利人仍可就翻建后房屋主张使用权益;但法院仅处理使用权益而非所有权,且需结合翻建出资情况酌定补偿。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物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宅基地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律适用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孙某甲对原有房屋的物权不因翻建而当然消灭;新建房屋未经合法审批,建设方不因此取得所有权,翻建行为构成对原有物权的添附;法院在现有房屋中确认孙某甲的使用权益,并酌定补偿,符合公平原则和物权保护的基本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