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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肖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基本案情】

1988年,郭某(原名郭某1,时年24岁)与肖某2达成遗赠扶养协议,由郭某为肖某2养老送终,肖某2的遗产由郭某继承,郭某随即迁入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并改名。19922月,双方经村委会见证解除关系,证明载明“郭来肖家五年之久,现在房屋四间,内有郭某1自治(置)两间”。此后郭某居住西侧两间,肖某2居住东侧两间,郭某在院落中间垒墙形成两个小院,并于1999年建设西厢房三间。2003年肖某2去世,肖某办理丧葬事宜。2025年郭某起诉要求确认北正房四间中西侧两间归其所有。肖某主张西侧两间应为肖某2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1992年解除关系证明中的“自治(置)两间”系指北正房西侧两间,结合1989年《卖房契约》及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判决确认该两间房屋归郭某所有。肖某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后财产分割引发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解除关系证明中“自治(置)两间”房屋的位置认定。首先,郭某与肖某2虽以父子相称,但郭某时年24岁不符合收养条件,双方实际形成遗赠扶养关系,1992年经村委会见证解除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分割,该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次,关于“自治(置)两间”的指向,1992年解除证明未明确系正房或厢房,但据村会计焦某3陈述“当时只有4间房,1个院”及郭某于1999年才建设西厢房的事实,可以认定“自治(置)两间”系指北正房中的两间而非厢房。再次,根据1989年《卖房契约》约定,肖某2已取得案涉两间房屋的所有权而非仅使用权;后经解除协议分割,该两间房屋归郭某所有,肖某2及其继承人无权再行主张。本案提示,遗赠扶养协议解除时应明确财产分割内容;农村房屋权属争议中,历史居住使用状况及同期证人证言对房屋位置的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法律适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二审维持原判条件)。依据上述规定,所有权确认纠纷属物权保护范畴,不适用诉讼时效;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律;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法院据此驳回肖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