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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连环购宅基地合同全部无效,前手买受人无权分割拆迁利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早年从村镇村民处购得一处农村宅基地院落,出资翻建装修后,将该院落转让给被告马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续马某又将涉案院落转售给刘某等人,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案涉院落后续纳入城中村改造拆迁范围,产生千万级拆迁补偿及回迁安置利益。原告主张两次房屋买卖存在恶意串通,且自身为房屋翻建主要出资人,诉求确认两份买卖合同无效,并分割50%拆迁利益。经查,所有交易主体均非涉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依法认定两份合同无效,同时驳回原告分割拆迁利益的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非本村村民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一律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连环买卖全部适用该规则。本案中,前后两次买卖的交易各方均不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两份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本案明确重要裁判边界:即便前手买受人存在出资建房、翻建装修的贡献,且系合同相对方,只要其并非最终实际拆迁安置主体,亦无权主张分割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拆迁利益归属于拆迁备案的合法安置主体,前手无效合同买受人无权突破拆迁政策及法律规定分配利益,有效规制了无效购房人投机索要拆迁增值利益的行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专属权利,向非集体成员转让宅基地及房屋,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无合法依据主张拆迁利益,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