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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土坡存在滑坡风险,兼顾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安全仅判令停止挖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邻里,被告宅院北侧存在一处高约四米土护坡,村委会证实原告对该护坡地块享有使用权。被告宅院紧邻土坡,历史上曾发生滑坡,对被告房屋与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被告对护坡实施清理、防护施工,原告认为被告破坏护坡,诉请停止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财产损失。经法院现场勘验,土坡确有滑坡隐患,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未果。法院考量地质安全现实风险,判决被告不得继续挖掘护坡,驳回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诉求,同时提示双方各自承担边坡维护义务。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土地使用权与相邻不动产安全权益发生冲突时,法院运用利益衡量,优先防范地质安全风险,不机械支持恢复原状请求。原告虽持有案涉护坡地块的使用权,但权利行使并非绝对,负有避免给相邻方造成安全危险的义务。被告为抵御滑坡灾害开展护坡防护,具备避险的合理性,直接判令恢复原状会加剧滑坡危险,损害被告重大人身、财产利益,故不予支持。

但被告亦不得随意挖掘、扰动护坡土体,因此判决禁止继续挖掘行为。同时明确,土地权属、宅基地超占等争议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当事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邻里双方均负有边坡管护义务,应当配合村委会调解,共同消除地质隐患。该案体现相邻关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裁判精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