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未签订腾退协议遭强拆,依法享有完整腾退补偿权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城区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涉案房屋因区域环境整治腾退项目被纳入拆迁范围。项目实施期间,原告与腾退单位就安置补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未签订任何腾退补偿协议。2020年,涉案房屋被项目腾退主体委托实施单位擅自强制拆除。原告多次维权未果,诉至法院,主张安置房、高额货币补偿、维权律师费等多项诉求。经查,实施拆除行为的公司仅受委托执行拆迁工作,最终法院结合项目补偿政策,核定原告合法补偿金额,判令委托腾退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明确直管公房承租人属于合法被腾退主体,未签约、未搬迁不代表丧失补偿权益,违法强拆仍需足额赔付合理腾退利益。公房承租人基于合法租赁合同,依法享有房屋占有、使用及对应拆迁腾退补偿权益,该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因未达成补偿协议而灭失。
同时本案厘清委托拆迁责任边界:受托实施拆迁的单位,其施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全权承担,受托单位无需赔付。此外,法院秉持公平合理原则,严格依据项目官方补偿方案核定各项费用,对无政策依据的高额利息、律师费等诉求予以驳回,精准界定拆迁补偿的合法范围,统一了同类公房强拆案件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承租房屋,侵害原告财产及居住权益,需依法赔偿合理腾退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受托拆迁单位的拆除行为属于委托代理行为,法律责任由委托腾退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超额利息等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单位未签约、未补偿即强制拆除房屋,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