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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代书遗嘱效力予以认定,农村宅基地房屋兄弟均等继承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先后离世,遗留登记在户主名下的农村宅基地宅院及地上房屋,该房屋为夫妻婚内自建共同财产。原、被告为被继承人两名亲生儿子,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其对晚年母亲尽更多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并主张个人出资购置的取暖设备归其单独所有;被告以自身为本村农业户籍、无其他宅基地为由,主张房屋应归其所有并仅同意折价补偿。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酌定双方均等继承房屋份额,驳回其余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符合法定形式的代书遗嘱依法有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遗产分割以均等继承为原则,户籍、居住优势不当然独占遗产份额。首先,案涉代书遗嘱具备完整代书人、见证人签字,形式要件完备,被告虽质疑立遗嘱人精神状态,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遗嘱效力应予确认。

其次,涉案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建房帮扶行为不创设房屋所有权。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赡养重大付出或对方存在遗弃、虐待情形下,继承人原则上均分遗产。同时,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村内户籍身份,不能对抗法定继承规则,不能成为独占遗产的合法依据。关于房屋具体分割、折价补偿问题,因双方争议较大且涉潜在案外人权益,法院不予一并处理,指引当事人另案解决,程序合法妥当。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被继承人离世后,遗产继承程序依法启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父亲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母亲留有有效代书遗嘱,按遗嘱意愿结合法定继承规则分割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无法定多分、少分情形的,继承人应平均分割遗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形式合法,依法认定有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否定遗嘱效力、原告主张多分遗产及设备专属所有,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诉求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