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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分家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拆迁安置房权益依分家协议确认归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父母与子女就村内两处宅基地宅院,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分家协议,明确两处宅院房屋的权属分配。后续两处宅院整体拆迁,依据分家协议分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应取得多套拆迁安置房。早年子女因个人债务、房产抵押等问题,家庭成员协商变更部分安置房登记至父母名下。后双方就安置房权属产生争议,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三套安置房全部权益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法院采信合法有效的分家调解协议,仅支持其中一套房屋的合同权益归属诉求,驳回其余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分家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应作为拆迁权益分割的核心依据。案涉两份分家调解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署、机构依法见证盖章,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协议日期倒签、仅为拆迁便利所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人民调解分家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协议,各方应当恪守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本案拆迁安置合同权益归属,可依据合法分家协议依法确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无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不得随意否定调解协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