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家庭成员签字分家协议有效,拆迁权益结合出资贡献与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长辈夫妻建有两处宅基地宅院及一处面粉加工厂,长辈男方早年离世,未订立遗嘱。后续两处宅院、面粉厂相继纳入拆迁范围,取得安置房、安置面积、拆迁补偿款等多项权益。家庭成员先后签订两份分家协议,对两处宅院拆迁利益作出分配,部分家庭成员后续反悔引发纠纷。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对应安置房、安置面积归属,分割面粉厂拆迁款并返还周转费。法院认定分家协议合法有效,结合财产出资贡献、法定继承及老人赡养情况,依法分割全部拆迁权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尊重农村家庭分家习俗,未全部家庭成员签字的分家协议,实际履行且无异议的,依法认定有效。案涉分家协议虽无未成年在校家庭成员签字,但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家庭成员已按协议实际履行拆迁款项交付义务,长期无争议,法院据此确认协议效力,驳回当事人协议无效、解除协议的主张。
同时,本案明确农村拆迁财产分割双重裁判规则:宅基地宅院拆迁利益以合法分家协议约定为首要分割依据;无明确约定的经营性财产拆迁利益,需结合家庭成员出资、出力、经营贡献析产,再对离世长辈遗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法院兼顾家庭贡献与弱势继承人权益,对年迈无劳动能力继承人予以继承份额照顾,兼顾法理与情理。此外,已按协议分配完毕的周转费,当事人无权再次主张返还。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分家协议符合该要件,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涉案房屋、厂房均已拆迁,共有基础丧失,当事人有权主张分割拆迁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面粉厂对应的长辈份额属于遗产,依法可继承分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对年迈无劳动能力继承人酌情多分,符合法律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否认协议效力、主张额外权益无证据支撑,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