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继承人含转继承主体,全体权利人签署的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祖辈夫妻二人留有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世后未留有遗嘱,遗产由六名子女法定继承。其中一名子女后续去世,其继承份额由独子依法转继承。2022年,全部六位遗产权利人共同签署《分家析产协议书》,约定由一名继承人出资翻建房屋,翻建后房屋及全部收益由六人各占六分之一份额。协议签订并完成房屋翻建后,出资继承人独自占有房屋、拒不履行协议,其余权利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包含转继承权利人在内的全部遗产继承人,自愿签署的分家析产协议,无违法情形的,依法认定有效。本案中,祖辈遗产在无遗嘱情形下发生法定继承,部分子女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晚辈直系血亲转继承,该晚辈依法取得遗产共有权,具备签约主体资格。

涉案协议系全体共有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全体签约主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协议约定的房屋翻建出资、份额划分、收益分配等条款,各方均应恪守履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合法成立转继承关系,转继承人为适格签约主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