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约定均分建房成本,一方直接向施工方付款可抵扣分担款项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兄弟二人与父母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共同拆除院内南平房并重建一层房屋,总建设费用26万元,由二人各承担50%即13万元。建房期间,兄长直接向施工负责人支付10万元一层建房预付款,剩余前期工程款由弟弟垫付。后续双方因建房费用分担产生争议,弟弟起诉要求兄长全额支付13万元建房分摊款。法院结合收据、录音、施工时间及证人证言,认定兄长已付10万元可抵扣分摊费用,判令其补足剩余3万元差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亲属间建房费用分摊纠纷,以实际付款事实、施工时序、证据高度盖然性认定抵扣效力。兄弟二人关于建房费用各半分担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区别于普通债务垫付纠纷,法院并未简单依据谁垫付、谁全额追偿的逻辑裁判。
结合施工进度、款项支付时间、收据备注内容及施工方陈述,可证实兄长支付的10万元系案涉一层房屋分摊工程款,应当予以抵扣。同时施工方明确剩余款项由兄弟二人自行结算,因此剩余差额款项应由兄长直接向弟弟补足。本案裁判尊重亲属间建房交易习惯,以客观证据还原真实付款事实,合理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兄弟二人达成的建房费用分摊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分摊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约定均分建房成本,各方应足额承担自身份额费用,已实际支付的款项可依法抵扣对应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案垫付方已全额履约,有权要求另一方补足未付分摊款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结合收据、录音、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依法认定款项性质及抵扣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