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在唯一通行伙道设障、超必要限度安装监控,构成相邻妨害及隐私侵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东西相邻住户,两家中间的伙道是原告日常出行的唯一通道。双方因早年宅基地边界及建房事宜存在纠纷,被告以自家未完工、施工需要安全警示为由,在涉案伙道放置锥桶,阻碍原告正常通行。同时,被告在伙道内安装可调节角度的监控设备,拍摄范围覆盖原告家门口,记录原告及家人出行、访客等私密活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移除通行障碍物、拆除侵权监控。法院现场勘验后,认定被告行为超出合理必要限度,构成侵权,判令被告拆除设备、移除障碍。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明确相邻权行使边界与私人监控的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自身权利时,必须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基本原则,不得无故妨害邻人基本通行权利。案涉伙道是原告唯一出行通道,被告放置锥桶的行为,已实质影响原告正常生活,不属于合理施工警示范畴。
同时,公民生活安宁与出行隐私受法律保护,私人安装监控仅可用于自身财产、人身安全防护,且需限定合理拍摄范围。被告监控可覆盖原告家门口,能捕捉原告私密生活信息,远超自我防护必要限度,构成隐私侵权。本案清晰划分邻里维权与侵权的边界,禁止以自我避险为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邻居不得妨害相邻方正常通行的基本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被告设障行为妨害原告通行物权,原告有权要求排除妨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公民日常出行、居家周边活动均属于私密生活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被告私自监控原告家门口,属于法定隐私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