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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资格与宅基地补偿权益分离,非农户籍被安置人仅享有安置权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老宅宅院纳入棚改拆迁范围,住建委生效裁决确认涉案宅院多项拆迁补偿及安置权益,核定三名合法被安置人,可选择按人头或宅基地面积70%获取安置面积。家庭成员因拆迁利益分割产生纠纷,两名原告主张多分拆迁款项及安置面积,被告主张仅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享有全部拆迁补偿与安置权益。各方诉讼中一致选择按宅基地面积核算安置权益,法院区分安置资格与宅基地权属权益,依法拆分安置面积、拆迁补偿款及临时安置费,对各方权益予以明确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明确农村拆迁中安置资格与宅基地财产补偿权益的二元分割规则。农村宅基地专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区位补偿、分户补偿、各类拆迁奖励等依附宅基地权属的财产权益,仅归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非农户籍、非集体组织成员的被安置人无权分割。

同时,拆迁安置面积、临时安置费系基于被安置人身份的专属保障性权益,经行政裁决确认的被安置人,依法独立享有对应安置利益,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予以保护,避免剥夺合法安置资格人员的基本居住保障。本案清晰界定农村拆迁利益分割边界,区分身份保障权益与物权财产权益,统一同类分家析产、拆迁利益分割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宅基地衍生财产性补偿权益,由合法使用权人按份共有、合理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共有财产,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的,可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本案家庭成员共有基础丧失,法院有权依法拆分各项拆迁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本村集体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对应财产补偿权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有效证据划分各方拆迁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