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老宅拆迁利益继承纠纷,依有效遗嘱及赡养事实酌情划分继承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宅院原有老宅房屋系被继承人夫妻婚内共同修建,后续部分房屋由其子出资翻建、扩建。被继承人先后离世,未留有统一遗嘱,仅母亲留有有效自书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儿子继承。后涉案宅院纳入棚改拆迁,对应拆迁补偿款总额两百余万元。原告作为被继承人之女,主张自己参与建房、享有拆迁利益,起诉要求分割大额拆迁补偿款。被告辩称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未参与后期建房,且有遗嘱约束。法院结合建房事实、遗嘱效力及赡养情况,酌情判定原告仅继承少量拆迁利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在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份额可依据赡养义务履行情况酌情调整。案涉老宅属于父母遗产,母亲所立遗嘱形式合法、真实有效,其个人对应的遗产份额应优先按照遗嘱由儿子继承,不适用法定继承均分规则。

同时,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应当少分遗产。本案中,原告无法举证参与核心建房出资出力,且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而被告长期照料老人、承担主要赡养责任,法院据此对被告酌情多分,既尊重遗嘱效力,也契合继承法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另外,后期翻建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归实际出资人所有,不属于遗产范畴,不予分割。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合法有效遗嘱优先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依法区分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分别判定继承方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建房出资出力事实,需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