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新宅基地确权证书及建房审批有效,老旧权属材料不构成阻却建房妨害事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村兄弟,原告系涉案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持有有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24年,原告经村委会审议、乡镇政府审批,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依规委托施工队翻建房屋。施工期间,被告以老宅存在权属争议、自身持有八十年代建房公证及批示材料为由,恶意阻挠施工,导致工程停工、产生经济损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妨害、赔偿施工及误工损失。法院认定新确权证件效力优先,被告老旧材料无法对抗合法权属及审批手续,构成侵权,酌情判令其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农村宅基地新旧权属证明的效力层级,划定合法建房权利边界。农村宅基地历经多轮统一确权登记,后期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政府建房审批文件,是现行合法有效的权属及施工依据,效力优先于早年老旧公证、建房批示等历史材料。被告以数十年前的老旧材料主张权属争议,无现行物权依据,无法否定原告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建房资格。原告依法获批建房,属于合法行使物权的行为,被告无故阻挠构成物权妨害。同时法院结合实际施工情况、止损义务,酌情核定损失金额,既制止侵权行为,也合理平衡双方权益,契合农村宅基地纠纷裁判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原告持有合法宅基地权属及建房审批手续,有权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妨害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作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翻建房屋的权利,他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合法确权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未能提交有效现行权属证据佐证其抗辩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