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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擅自处分家庭拆迁安置房 子女依拆迁人头指标获房屋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原有农村宅基地宅院一处,因当地拆迁腾退获得安置资格,拆迁政策按在册人口每人核定50平方米安置指标,涉案家庭三名在册成员合计享有150平方米安置面积,据此购置两套回迁安置房,分别登记在父母二人名下。父母后续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私自分割两套安置房屋,未保留子女相应拆迁安置权益。子女知情后起诉主张确认其享有房屋三分之一份额。父亲主张曾给付子女30万元嫁妆款,双方已口头约定抵消房屋权益,无书面证据佐证。法院认定子女依法享有拆迁安置份额,酌情判令子女补偿部分购房款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家庭拆迁安置房的家庭成员共有权益认定。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权益属于家庭全体在册安置人口共有,拆迁按人头核定的安置面积指标,专属对应安置人员享有,父母无权在离婚时单方处分、剥夺子女合法拆迁安置权益,私自分割房屋的行为侵害子女共有权利。

同时,当事人主张存在口头抵消、放弃财产权益约定的,需承担举证责任,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采信。本案结合拆迁政策、人口安置指标、房屋购置情况,精准划分各方共有份额,同时结合家庭长期支出、资金往来情况,酌情判令子女补偿部分购房款,兼顾财产公平与家庭情理,妥善平衡各方利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