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订立自书遗嘱指定子女继承 同居人缺席庭审丧失抗辩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生前与前妻经法院调解离婚,明确分得村内宅院西房两间等财产,该部分财产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晚年与他人同居,未办理婚姻登记,后因病离世。生前被继承人亲笔订立遗嘱,明确将自有全部房产及院内权益指定由亲生子女一人继承,排除同居人员的相关权利。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同居人员占有死者银行卡拒不返还,子女起诉要求依遗嘱继承房屋及银行存款。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同居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同居关系无继承权及缺席审判规则**。同居关系并非法定亲属继承关系,同居人员不享有法定继承资格,无权占有、处置被继承人遗产。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合法有效遗嘱,明确遗产归属,应当严格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同时,民事诉讼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需自行承担缺席审判的不利后果。本案明确个人婚前及离婚分得的个人财产,可由权利人自主订立遗嘱处分,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有效保护遗嘱指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包含同居关系当事人,同居一方不享有另一方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