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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充分证据证明侵占公共滴水通道 相邻妨害诉求依法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亲兄弟,两家宅院东西相邻。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搭建的厕所紧贴自家东墙,占用双方公共滴水过道,导致墙体潮湿积水,同时被告在过道北侧私建围墙堵塞排水,侵害自身相邻权益,诉请拆除违建、保障过道通畅并赔偿精神损失。被告辩称构筑物均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且双方曾签订建房协议,原告建房未预留滴水,无权主张权利。法院结合宅基地权属材料、分家协议、双方约定及现场勘验情况,认定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侵权,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相邻妨害纠纷的举证责任规则**,主张相邻权被侵害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对方构筑物超出宅基地范围、侵占公共通道且实际造成妨害。本案中,宅基地权属图纸、四至登记均无公共滴水通道的明确记载,且双方早年协议已明确原告建房未预留滴水、不得利用被告宅院走水,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