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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妨害举证不足败诉 无权处分亲属签订地界协议未被认定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亲兄弟,系村内东西相邻宅基地住户,两家共用村内胡同通行。原告翻建自有房屋期间,与被告因宅基地边界范围产生争议。原告女儿在未取得原告授权、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及村委会签订地界划分协议,私自确定双方宅基地边界与滴水通道宽度。后续原告主张被告故意封堵通行过道、阻碍施工,造成误工、车辆租赁等经济损失,同时主张精神损失、律师费赔偿,并诉请确认涉案协议无效。因原告庭审撤回协议无效诉求,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妨害通行、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举证不能败诉案例**,核心裁判要点为民事侵权与相邻妨害的举证规则。当事人主张他人存在妨害通行、侵权损害行为的,需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实际损害、因果关系等完整事实。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堵路阻碍施工、产生各类经济及精神损失,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本案体现家事代理边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物权权益,专属权利人所有,近亲属在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为签署地界处分协议。虽原告撤回协议无效诉求,但该案明确了亲属无权处分财产权益的法律边界,也警示相邻纠纷中当事人需固定侵权证据、审慎处置不动产权益,避免家庭亲属私自处分引发权属争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