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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利人可做外墙保温 法院限定施工厚度但不确认宅基地边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东西相邻的农村宅院邻居,原告宅院南侧配房用作厕所,冬季窖井容易冻冰,原告计划在自家宅院南墙外侧加装外墙保温,遭到被告阻拦。被告抗辩,外墙保温施工会挤占公共走道,影响自家通行,还主张原告施工范围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建议原告改用室内保温方式。双方经调解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现场勘验公共走道现状,支持原告做外墙保温的权利,同时限定墙体增厚不超过4厘米,明确该裁判结果不代表对宅基地界限作出司法认定。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纠纷,体现相邻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裁判原则。所有权人对自有房屋享有合理修缮、增设附属设施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能对邻人正常通行权益造成不合理损害。

本案关键裁判规则:民事审判中可以对相邻施工行为作出行为限度约束,但**宅基地权属边界确认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对宅基地界限存有争议,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法院通过限定保温层最大厚度,平衡原告生活使用需求与被告通行利益,既保障权利人合理修缮权利,又避免相邻矛盾进一步激化。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