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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购买农村宅院 出卖人不会写字由他人代签并按手印合同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出卖人因患病残疾无收入,对外张贴广告出售本村宅基地宅院,买受人为本村农业户籍村民,具备购房主体资格。双方订立转让协议,出卖人因身体原因无法亲笔签名,由他人代为书写姓名,出卖人本人按手印确认,多名见证人在场签字,买受人足额支付34万元购房款,出卖人交付宅基地权属证书与宅院。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将危房翻建并实际占有使用多年。后因宅基地确权,买受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确认协议中房屋及树木买卖部分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包含两方面,一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才可以购买本村宅基地上房屋,非本村村民签订的买卖协议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

二是合同签字形式,当事人因文化、身体障碍不能亲笔签字,经本人认可,由他人代签姓名、本人加盖手印,同时有见证人佐证、付款交付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司法实践仅对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买卖部分确认有效,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发生移转。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