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享有房屋处分权 子女依据单方分家主张确权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农户家庭宅基地院内北房五间,由父母早年分次建成,后续未进行翻建,宅基地户主登记为母亲。长子主张其早年参与建房、出资出力,且父母曾出具书面住房安排意见,承诺案涉房屋由兄弟二人平分,据此起诉请求确认院内部分房屋归其所有。父母当庭否认长子建房出资的主张,同时表示书面分配意见仅为初步意向,因家庭矛盾已反悔,明确案涉房屋归父母所有、不再分配。法院结合举证规则及财产权属规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父母在世时,自有宅基地房屋的处分权归父母本人,子女仅凭非正式书面分配意向,无充分出资、出力建房证据的,无权强行主张房屋确权分割。案涉房屋为父母多年前自建取得,属于父母个人及家庭原始财产,长子无法举证证明其对房屋建设存在实质性贡献,无法成立共有财产基础。
涉案书面住房安排意见属于父母生前财产处分意向,并非生效的分家析产协议。在财产权属人仍在世、未完成实际交付与权属变更的前提下,权利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撤销、变更此前的财产分配意向。子女不得依据父母单方作废的分配承诺,强制分割父母合法财产。本案裁判严守物权归属与财产自愿处分原则,厘清民间分家意向与合法有效分家协议的法律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父母出具的房屋分配意向属于赠与性质,未完成权属转移前可依法撤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权利人可自主变更、撤销未生效、未履行的财产处分意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