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相邻权合理行使外墙保温施工 邻居非法阻拦被判排除妨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东西相邻的宅院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双方院落均长期稳定使用。原告宅院南墙配套厕所及窖井设施,冬季易结冰影响正常使用,遂计划在自有宅院西屋南墙外侧合规施工外墙保温。被告以原告施工超出宅基地范围、遮挡门墩、影响自家通行为由,强行阻拦施工,双方经村委、基层部门多次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妨害其外墙保温施工行为。法院现场勘验后,结合宅基地权属材料、村委证明等证据,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权利人基于合理生活需求,在自有墙体范围内、以不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的方式开展外墙保温施工,属于合法行使不动产使用权,相邻权利人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不得无故阻拦妨害。外墙保温是改善居住条件、保障设施正常使用的合理便民举措,具备必要性。
法院通过限定施工后墙体增厚不超4厘米,平衡了原告的居住权益与被告的通行权益,兼顾相邻关系中的便利与公平。同时明确,宅基地界限确权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当事人可向行政主管部门另行主张。本案厘清了邻里施工的合理边界,明确相邻容忍义务,维护了和睦的邻里相处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