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多手连环流转最终回流本村集体 前手合同不予认定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本村村民早年将自有农村院落及房屋出售给外村人员,双方签订买卖协议、结清房款,且经村集体确认备案,交易已实际履行多年。此后涉案房屋历经多手连环转让,最终再次流转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下,交易款项足额支付,村集体对房屋权益归属予以认可。案涉院落后续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产生安置房及大额拆迁补偿权益。原告在房屋拆迁增值后,起诉主张初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确认拆迁安置房屋及部分补偿款项归其所有,被告各方均不予认可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房屋连环流转中,即便中间受让主体非本村集体成员,只要房屋及宅基地权益最终回流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造成集体资产外流、未损害集体利益,为维护交易稳定,前手买卖合同不认定为无效。农村宅基地限制对外流转的立法初衷,是防止集体土地资源流失,本案最终权利主体符合本村购房资格,法律规制目的已然实现。
全部交易行为均发生于原告起诉之前,交易流程完整、款项交割真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各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虚假交易损害原告权益的情形。原告长期认可交易事实,在房屋拆迁获利后反悔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既契合农村房屋连环流转的司法裁判规则,也有效维护了长期稳定的民事交易秩序与拆迁安置权益归属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随意反悔、否认已履行完毕的交易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流转规制目的为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最终回流本村成员的流转不违反立法本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或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