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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处分继承所得农房 本村成员受让合同有效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案涉村内农房早年由本村村民对外转让并完成房款交付与房屋交付,房屋权属由来手业主长期占有。该业主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处置权益。后续继承人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整体出让,原告足额支付购房款,双方完成房屋交付,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今。为固化交易效力、明确房屋权属,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全部被告对原告诉请均无异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房屋经合法继承后,继承人有权依法处分房屋,将房屋转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交易,符合农房内部流转规则,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可依法取得房屋权属。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本案原告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购房主体条件,交易未违反宅基地管理强制性规定。

案涉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及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且房款、房屋均已实际交割,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并予以确权,既尊重合法继承取得的财产处分权,严格恪守农村房屋流转制度,也维护了真实合法的不动产交易秩序,保障了买受人的合法物权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依法继承房屋后,享有对房屋的合法处置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房屋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合法内部流转交易受法律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