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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继承人份额转让后拆迁利益依约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妇生前留有一处宅基地院落,二人相继离世且未订立遗嘱,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涉案院落财产权益。全体子女曾自愿签订家庭分家协议,明确院落前后院的财产权益分配方式。后续院落历经翻建,被纳入拆迁腾退范围,两名子女分别作为被腾退人签订安置协议,取得多套安置房及大额拆迁补偿款。部分继承人将自身继承及分家所得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因与其他家庭成员就拆迁利益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主张对应拆迁权益,部分被告以房屋翻建、原告无安置资格、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系合法有效约定,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宅基地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应当按照分家协议约定分割;合法的继承份额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可依法取得转让对应的全部拆迁权益。家庭分家协议是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优先级高于法定继承分割规则,即便房屋后续存在翻建,亦不改变原始财产权益的分配约定。

继承人名间的遗产份额转让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恶意串通情形,合法有效,出让人自此丧失对应拆迁利益的主张权。同时,本案诉讼时效应自拆迁权益实际产生、权利人知晓权益受损时起算,原告诉请未超法定时效。法院依据分家协议及份额转让事实,确认原告享有对应安置房份额及拆迁补偿款,既尊重家庭自治约定,也依法保护了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与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