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无效、分家协议未经共有人追认无效 法院按出资贡献酌定分割农房居住使用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胞兄妹,因村内祖宅分家析产、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涉案宅院分为东西两院,历经多年家庭成员出资、翻建、修缮形成现有房屋格局。母亲生前留有代书遗嘱,约定宅院房屋归四名女儿继承,后兄妹五人签订分家协议,再次明确东西两院归属。后续被告配偶不予认可,双方就房屋权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查,涉案遗嘱缺少立遗嘱人签字,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分家协议未取得全部共有权人追认,均属无效。法院结合建房出资、出力、赡养情况,依法划分各方房屋居住使用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农村家庭房屋继承、分家析产纠纷的典型案例,厘清了遗嘱效力、分家协议效力及农房分割的司法裁判规则。首先,代书遗嘱必须严格满足法定形式要件,需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本案遗嘱缺少立遗嘱人签字,存在根本性形式瑕疵,依法认定无效,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其次,家庭分家协议属于共有财产处分行为,需经全部不动产共有权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涉案房屋部分属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家协议未经被告配偶追认,侵害共有人权益,整体归于无效。最后,针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农村房屋,法院不处理所有权,仅结合家庭成员出资出力、赡养付出、房屋现状等实际情况,公平酌定划分居住使用权,兼顾家庭伦理与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